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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约

顾客一经委托祥运通快递提供递送服务,即视为接受本合约和条件。 

1、祥运通快递单为祥运通快递及其分支机构或授权代理人专用,并经发件人和祥运通快递经办人签字为有效。 

2、发件人必须如实填写本运单,由于所填写内容不准确,给祥运通快递造成损失的,发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发送国际货件,发件人还应提供商业发票、品质说明、装箱单等报关所需的有关文件。 

4、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民航、国际航协所规定禁止运输的物品,祥运通快递不收运。 

5、祥运通快递有权检查所收物品,检查不受限制,但检查并不是祥运通快递的义务。 

6、发件人托运货物时必顺同时在运单上注明声明价值,在声明价值高于本单第8条规定的祥运通快递赔偿限额时请发件人自购保险或委托祥运通快递代办保险并按规定支付保价费。

对于未注明声明价值或声明价值高于赔偿限额而不办理保价手续的,祥运通只承担本单第8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7、发件人选择运费到付时,如收件人不履行付款义务则由发件人承担一切责任,祥运通快递保留180天的最长通知期限。 

8、祥运通快递从货件收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承担安全运输的责任,在此期间,如发生货物丢失、短少、损坏,祥运通快递负赔偿责任。未投保的国内件按运费的三倍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元,未投保的国际件按运费的三倍赔偿,但最高赔偿不超过100美元。在任何情况下,祥运通快递均不负责无论是如何产生的间接损失、连带损失和特别损失。 

9、 祥运通快递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a) 不可抗力;

b) 货件本身性质引起的变质、减量、破坏或毁灭;

c) 包装方式或容器质量不良,但从外部无法发现;

d) 包装完整、对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及损坏。 

10、由于发件人或收件人原因致使快件无法按时递达,责任自负;无法递达而需要退运时,祥运通快递可向发件人收取相应的退运运费、手续费和保管费。发运国际货件时,发件人必须保证收件人完全履行目的地官方规定的清关义务并缴交政府关税、仓租和其它杂费,否则一切经济损失由发件人承担。

由于祥运通快递或其代理人的原因造成快件不能按约定时间递达的,祥运通快递承担延误赔偿责任,延误赔偿的最高限额为该票货物运费的百分之十七。 

11、客户索赔期限为自货物收运之日起30个日历天,并以书面方式提交。 

12、货件有效查询时限为至发件之日起90个日历天,逾期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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